
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,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,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,达到“查处一个、震慑一批、教育一片”的目的,努力实现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,现将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办理的2起酒驾案予以公开。
傅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【基本案情】2023年1月10日21时许,驾驶人傅某驾驶湘J3FU*7小型轿车在汉寿县龙阳街道公园路路段,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沧浪中队民警当场查获,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38mg/100ml。傅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)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因傅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1000元。
廖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【基本案情】2023年1月12日21时许,驾驶人廖某驾驶湘CK27*7小型轿车在汉寿县城区芙蓉路万达路段,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龙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,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52mg/100ml。廖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)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因廖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1500元。
一审 周海燕
二审 朱自刚 曹亚玲
三审 张智峰
责编:周海燕
来源: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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